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2民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中华,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昌恩,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董昌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5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之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董昌恩支付工程款之诉请。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建筑承包合同》,包工包料,固定包干价15.8万元,但被上诉人所建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多次要求整改,仍然不能解决问题,致使上诉人迟迟不能入住,虽申请鉴定,但鉴定机构无法作出,但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是无异议的,故请求改判。
董昌恩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董昌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建房承包款58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13日,被告**因建设农村房屋与原告董昌恩签订建筑承包合同,约定“建设内容包工包料,建设单价800元/平方米,承包范围204平方米,共计158000元。”建设期间被告支付了工程款100000元,按期完工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余下工程款58000元。该房屋无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竣工图。另查明,原告董昌恩负责地上部分建造,地基系被告方自行完成。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系建造房屋位于云阳县云安镇白水社区六组土地坳,系农村建房,所建造的房屋结构为两层,本案在立案时所立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庭审中该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结合本案查明事实,本案适用案由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承包合同建造了房屋,并将钥匙交付给被告方,被告支付了100000元后以房屋有安全隐患为由拒绝支付约定的58000元余款,但是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承建的房屋有安全隐患,故其抗辩理由该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给付下欠工程款58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给付原告董昌恩工程款58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昌恩工程款58000元。以上款项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董昌恩已垫付,在履行本判决时,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董昌恩。
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双方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第四约定:“乙方必须保质保量,如质量出现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审中,**申请对涉案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以“涉案房屋无正式设计图、施工资料、竣工图,…”为由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董昌恩签订《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由董昌恩包工包料承建位于重庆市云阳县云安镇白水社区六组土地坳之房屋,在房屋建成并交付钥匙后,上诉人以房屋有安全隐患为由拒绝支付约定的58000元余款,一审中,**提出对涉案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但由于系农村建房,缺乏正式设计图、施工资料、竣工图等被退回,且所签订的合同中对质量出现问题并无明确约定,故**抗辩涉案房屋有安全隐患并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但并不能因此免除董昌恩对房屋质量的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之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文革
审判员 杨继伟
审判员 刘红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魏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