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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峰与李春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5月10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435   收藏[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3民终25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峰,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武,北京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燕,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福舜(李春燕之叔),男,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波(李春燕之夫),男,住北京市怀柔区。
上诉人王立峰因与被上诉人李春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6民初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立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李春燕支付王立峰工程款77748.93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春燕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约定总工程款为28万元,与实际不符。事实上28万元为最初双方商定的造价。后双方对于工程进行了设计变更由开始的彩钢仿古瓦变更为水泥混凝土顶板。工程总造价增加了5万元。故要求李春燕在一审判决第一项所认定的数额基础上另行增加5万元。
李春燕辩称,不认可王立峰的上诉意见。王立峰没有证据证明修改房屋顶增加5万元费用。一审法院没有确认重要的时间点2018年3月29日。李春燕对于一审法院未支持李春燕要求的一层地面返潮处理和外窗中空扇更换不服,但为避免诉累故没有上诉。
王立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春燕给付王立峰工程款110642.96元;2.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由李春燕承担。
李春燕反诉请求:1.判令王立峰退回应施工而未施工的工程款。具体项目为门头保温、屋面房顶保温、外窗保温、室外散水、院内灰砂砖铺设、院墙镇帽滩涂、滴水线、地砖勾缝等的35440.48元;2.判令王立峰给付已完工程但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经过鉴定确定的工程款。具体项目为壁纸修复、室内地面空鼓、踢脚线拆换、卫生间更换水管、地面防渗水、楼梯间修复、一层门头漏雨、外窗中空更换、一层墙基地面返潮处理、南山坡库房漏雨维修等的112581.12元;3.判令王立峰支付逾期违约金28800元;4.判令王立峰承担反诉费和鉴定费4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发包人李春燕与承包人王立峰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民用住宅二层;工程地点:怀柔区某村。二、承包范围:一层改造;二层轻体砖砌筑层面。岩棉彩钢顶防古板室内外装修。三、签约合同价28万元。四、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5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7月30日;工期70天。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8合同价款支付。18.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时间和额度:签订合同3日内发包人付承包人40%工程预付款,结构封顶付40%,工程完工付清20%工程款。18.2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签订合同3日内付12万,结构封顶付12万,工程完工验收付清4万。
李春燕已支付工程款331800元,其中包含了1260元壁纸的补差款和21800元的采暖炉的货款及安装费。
经王立峰申请,一审法院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定立信中德勤(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其申请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19年6月11日,立信中德勤(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一)王立峰李春燕无争议项目鉴定金额57354.23元。(二)王立峰主张争议项目鉴定金额13288.75元。(三)李春燕主张争议项目鉴定金额9786.51元。王立峰花费鉴定费3500元。
经李春燕申请对合同中包含但未施工项目的工程造价及已完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项目的修复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19年6月11日,立信中德勤(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造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果:鉴定金额64906.30元。
李春燕不认可立信中德勤(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并补充进行鉴定。2019年9月25日,立信中德勤(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复审增加项目鉴定。复审增加项目鉴定的鉴定结果。复审增加鉴定金额83115.30元。李春燕花费鉴定费4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立峰与李春燕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针对本诉一节,合同约定工程款为28万元,增项工程款无争议项扣除企业管理费和规费为44642.39元,争议项一审法院采纳王立峰的意见扣除企业管理费和规费为11846.54元,合计增项工程款为56488.93元,合计总工程款为336488.93元(不包含壁纸的补差款1260元和采暖炉的货款及安装费21800元)。因李春燕已支付331800元(包含已支付的壁纸的补差款1260元和采暖炉的货款及安装费21800元),因专业承包合同未约定壁纸补差款和采暖炉货款及安装费应为合同之内,一审法院扣除壁纸补差款和采暖炉的货款及安装费后,李春燕支付的工程款为308740元,剩余27748.93元工程款应由李春燕支付给王立峰。
针对反诉一节,李春燕要求王立峰退回应施工而未施工的工程款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确认由合同内包含但未施工的部分为院墙、地砖勾缝的扣除企业管理费和规费的工程款为10657.95元;其他的工程款的反诉请求未证明系在应施工的范围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李春燕要求王立峰给付已完工程但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经过鉴定确定的工程款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确认壁纸、室内地面空鼓、踢脚线、卫生间、楼梯间、一层门头、南山坡库房漏雨维修的工程造价为31181.21元;其他质量问题的反诉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李春燕要求王立峰支付逾期违约金28800元的反诉请求,因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李春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立峰的工程款27748.93元;二、王立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春燕合同内包含但未施工的部分为室外散水、院墙、滴水线、地砖勾缝的工程款为10657.95元;三、王立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春燕质量问题需要修复的工程款31181.21元;四、驳回王立峰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李春燕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王立峰向本院提出对全部工程量造价进行鉴定,对此本院认为,李春燕与王立峰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已对原有工程量价格进行了约定,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增加的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据此已经能够计算出全部工程量造价,无需再对全部工程量造价进行鉴定,故本院对王立峰的鉴定申请予以驳回。
王立峰未就其主张的工程总造价增加5万元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确定的李春燕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故本院对于王立峰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立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王立峰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巴晶焱
审 判 员 蒋 巍
审 判 员 曹 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霄
书 记 员 何昕燏
书 记 员 李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