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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与开封市龙亭区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19年11月27日 来源:(2009)汴民终字第246号 作者: 浏览次数:1279   收藏[0]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东环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胜,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留群,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艳霞,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龙亭区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局。


  住所地:本市西门大街283号。


  法定代表人辛瑞霞,局长。


  委托代理人班成名,任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史俊章,龙亭区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建筑公司)因与开封市龙亭区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局(以下简称龙亭文教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02年7月22日兴隆建筑公司中标准提街小学教学楼建设工程,合同中标价56.17万元。2002年8月8日,兴隆公司、龙亭文教局签订一份准提街小学办公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建筑面积830平方米,合同价款561700元,优质加价款16800元,合计578500元。2002年8月15日,兴隆公司、龙亭文教局(合同的甲、乙双方)就准提街小学教学楼工程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如下:1、工程让利:本工程竣工后按有关部分审定的工程造价或双方认定决算的基础上让利10%。2、本工程的税金由甲方从工程款中扣除代交。3、乙方将分期协调其它税款五万元,有关优惠政策按龙亭区税收规定办理。4、本工程交市优良工程,不计取优良工程加价款。5、工程付款方式:基础工程完成验收后付工程款20万元,主体工程完成验收后付工程款15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付工程款10万元,其余工程款在一月内审计决算或甲乙双方认可的决算后支付。2002年9月18日,双方确定认可准提街小学教学楼工程价款总计734880元,其中三层部分工程款180000元和甩项部分工程款27840元未按优惠10%计算。2005年2月6日,兴隆公司的项目经理黄XX给龙亭文教局出具证明,同意工程款再让利10000元,同日龙亭文教局付给兴隆建筑公司工程款50000元。2006年元月27日,龙亭文教局通过转账付给兴隆建筑公司工程款30000元,兴隆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黄XX给龙亭文教局出具保证书,内容为“龙亭区文教体局于2006年元月27日付给我准提街小学教学楼工程款、民工工资共计三万元。至此,全部款项已全部结清,文教体局与我和民工无任何债务纠纷。收款人:黄XX。证明人:高建岭,2006年元月27日”。高建岭是兴隆建筑公司的质安员。以上由黄XX收到的30000元,实际通过转账付给兴隆建筑公司。龙亭文教局就准提街小学建设工程分别于2002年7月3日、9月29日向社保局缴纳建设工程养老保险基金16100元、6300元。至2006年元月27日,龙亭文教局通过转账付给兴隆建筑公司工程款694000元。兴隆建筑公司诉请法院判令龙亭文教局给付下欠工程款40880元及利息。另查明,兴隆建筑公司原名为开封兴隆建筑工程公司,现变更为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


  一审认为,兴隆建筑公司与龙亭文教局之间签订的准提街小学办公楼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就工程款给付方式、让利、工程款决算等事项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龙亭文教局除给兴隆建筑公司工程款694000元外,就该工程向社保局缴纳社保费22400元。根据开封市社保局和开封市城建局联合下发的汴社险字【1995】第6号,汴城监字第199号文件的规定,本应由建筑施工企业向社保局缴纳的建筑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由建设单位直接向社保局缴纳,建设单位依据社保局出具的专用票据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龙亭文教局向社保局缴纳社保费用是社保局对建筑行业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费用实施的一种征缴管理办法,应抵作工程款。因此,龙亭文教局答辩认为缴纳的社保金应抵作工程款的意见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黄XX是兴隆建筑公司的职员,又是龙亭文教育准提街小学教学楼工程的项目经理,在黄XX与龙亭文教局结算最后一笔工程款时还有兴隆建筑公司的质安员高XX同往,并作为证人签字,没有证据和理由认为黄XX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其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结合兴隆建筑公司对工程的三层和甩项部分未进行10%的优惠结算,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黄XX对龙亭文教局所作的承诺应认定其代表兴隆建筑公司。龙亭文教局与兴隆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已结清,兴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兴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兴隆建筑公司承担。


  兴隆建筑公司上诉称:1、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应转账进入上诉人账户,个人收取的款项,由个人负责。兴隆建筑公司没有委派黄XX去协商拖欠的工程款问题,黄XX只代表民工索要民工工资,黄XX与龙亭文教局的约定对上诉人不具约束力。2、一审认定龙亭文教局代上诉人缴纳的建设工程养老保险基金及税款应抵作工程款不合法。2002年8月15日双方签订的协议第2条无效。3、一审判决三层及零星工程让利10%违背事实及法律规定。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诉求。


  龙亭文教局答辩称:1、双方签订的两份准提街小学教学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均由黄XX具体负责施工和进行工程决算,整个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是由黄XX代表兴隆建筑公司与答辩人协商解决,直至工程全部完工验收。数次工程拨付款的往来手续都由黄XX办理,兴隆建筑公司未再委派过其他人办理工程决算事宜。一审法院认定黄XX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是正确的。2、根据开封市社保局和开封市城建局下发的汴社险字【1995】第6号、汴城监字第199号文件规定,答辩人按文件规定,按中标工程款总额的3.5%直接向社保局缴纳建筑行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在工程决算时应抵扣工程款。关于税金,答辩人没有代扣代缴,与本案无关。3、准提街小学教学楼三层部分工程款18万元和甩项部分工程款27840元结算时应扣减10%。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双方于2002年8月15日、2003年5月30日所签订的准提街小学教学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已由2003年9月18日双方认可的准提街小学教学楼工程决算书确定下来。决算书显示,2002年8月15日合同价款让利后为527040元,2003年5月30日的合同价款为包括三层部分的180000元及甩项部分的27840元,以上共计734880元。兴隆建筑公司认可已收到的工程款为694000元,如仅按决算书的内容计算,龙亭文教局应再向兴隆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40880元。根据一审卷内有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龙亭文教局依据开封市社保局、开封市城建局下发的汴社险字【1995】第6号、汴城监字第199号文件规定,代兴隆建筑公司缴纳的22400元社保费有合理依据,应抵扣工程款。


  黄XX作为兴隆建筑公司承建准提街小学教学楼工程的项目经理,其于2005年2月6日、2006年1月27日向龙亭文教局出具的证明兴隆建筑公司同意工程款让利10000元及认可款项已全部结清的保证书、证明,龙亭文教局没有理由对黄XX的行为持有异议。黄XX对龙亭文教局作出的承诺系职务行为,对兴隆建筑公司应具有约束力。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兴隆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兴隆建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   强


  审 判 员 朱   冰


  审 判 员 龚 新 娅


  二○○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葛 瑞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