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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中发生侵权损害应如何赔偿?

时间:2021年02月20日 来源:工人日报-中工网 作者: 浏览次数:1693   收藏[0]

 劳动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时常发生,比如,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劳动者被第三人侵权遭受损失。在这些情况下,被侵权方能否要求赔偿?又应当向谁索赔呢?以下4个案例,分别对相关疑问作出了详细的阐释。

  【案例1】 员工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应否赔偿?

  欧某在一家公司下属的配件厂当车工。在使用车床时,他因违章操作造成丝杠顶弯,不仅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近5万元,也弄伤了右手。公司对欧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没有异议,但要求他承担因违章操作给公司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2万元,并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

  欧某不知道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否于法有据?

  【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员工因下列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由此可见,劳动法对员工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是有严格限制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根据该规定和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用人单位向员工主张赔偿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劳动合同中有关于经济损失由员工承担的约定,或者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方面规定,且员工知悉;二是员工存在违反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职务侵权行为;三是单位遭受了损失,且为直接经济损失;四是经济损失与员工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五是员工有主观过错。

  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因此,只有在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仅仅存在一般失职行为,比如因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产品或工作成果有瑕疵,不应当要求其进行赔偿。

  此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经济损失二者并不相悖。本案中,欧某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了重大损失,属于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那么,公司就有权要求欧某赔偿相应的损失。至于赔偿比例,应当根据欧某的岗位危险程度、技术技能、设施设备、培训管理、监管力度、员工的过错程度及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案例2】员工因工作伤害他人,单位赔偿后可否追偿?

  周女士到一家4S店看车,销售人员告诉她可以先试驾。周女士办理完试驾手续后,由4S店试驾员姜某带其试驾。周女士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姜某边开车边介绍该车的特点和性能,但因分神撞上了中央隔离护栏,导致周女士受伤住院。

  交警认定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女士没有责任。该起事故造成周女士各项损失7.2万元,道路交通设施财产损失5260元。4S店在赔偿上述损失后向姜某追偿,遭到姜某拒绝。

  那么,4S店向员工姜某追偿损失有法律依据吗?

  【点评】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据此,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对劳动者享有追索权。

  上述规定对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务必要谨慎、用心,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不能肆意妄为,否则,就要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

  本案中,试驾员姜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且给4S店造成了重大损失,属于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4S店有权向其追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至于是全额追偿还是部分追偿,在劳资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4S店应综合考虑姜某的工资收入水平、职业风险、员工过错程度、单位的管理疏漏、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确定。

  【案例3】派遣工因工作侵权,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2020年8月初,陆某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月中旬,他就被派遣到物业公司上班。2021年1月的一天,陆某在小区拆除一广告牌时不慎将业主韩某的摩托车砸坏,两家公司关于损害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物业公司称,陆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公司认为,陆某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两家公司为此争执不休,这让业主韩某不知所措。

  【点评】

  原《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则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将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意味着派遣工在劳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并不存在过错,所以,应当由物业公司负责赔偿业主韩某的损失。

  当然,如果物业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劳务派遣公司具有过错,比如派遣工陆某缺乏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等,那么,就应当由两家公司承担按份责任。由此来看,业主韩某的权益是能够得到保障的。

  【案例4】从事劳务时受伤害,侵权人无力赔偿谁来赔?

  晓茵是一名保姆,通过朋友介绍在蔡某家干活,包括料理家务和买菜做饭等。2021年1月9日上午,晓茵外出买菜,在返回途中被章某骑自行车撞倒受伤,晓茵不负任何责任。

  此次车祸导致晓茵受到的损失达5万元,而侵权人章某是位在校大学生,根本无力赔偿。那么,晓茵可以要求雇主蔡某赔偿损失吗?

  【点评】

  原《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对该条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2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与原《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的规定有两处变化:一是雇员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且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雇员追偿;二是雇员在劳务中遭遇第三人侵权,如果能找到侵权人且侵权人具有赔偿能力的,则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无法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则依据公平原则,由雇主给予补偿,这可以更好地保护雇员权益。

  本案中,虽然侵权人是确定的,但由于侵权人章某无力赔偿晓茵的全部损失,所以根据公平原则,晓茵可以要求雇主蔡某给予补偿。

  据《劳动午报》报道。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