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天和众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刑增贵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8号楼 委托代理人:曹小明 电话:
被申请人: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三垧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秀宁 电话:
被申请人:青海黄河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南新区新城大道137号鑫润园60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 张均第 电话:
联系人:杨秀宁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2018)京0102执215号案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年10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京02民终72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货款3190274.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39156.94元;二、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合同编号为XWZS-YH-20120527-0126、XWZS-YH-20120527-0125、XWZS-YH-20120531-0133、XWZS-YH-20120531-0136、XWZS-YH-20120607-0001《材料采购合同》项下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公式:1、逾期在一个月内的,按照(到货吨数×付款比例)×(逾期付款天数×3.3)计算;2、超过1个月不到2个月的,按照(到货吨数×付款比例)×(30天×3.3)+(到货吨数×付款比例)×5元×(逾期天数-30天);3、超过两个月的,(到货吨数×付款比例)×(30天×3.3)+(到货吨数×付款比例)×5元×(逾期天数-30天)+Y[以未付货款/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依据付款之日(注:逾期但分阶段支付情况下,第一笔付款以应支付之日次日起扣除60天后开始计算始点,其他分期付款从逾期付款之次日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始点,避免违约金重复计算)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最后日期不超过2016年8月1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3 上述公式中到货吨数、逾期天数、支付比例、包括Y中不同的起止时间均以后附表格为准】(截至本案申请执行之日违约金2292994元人民币);三、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代垫付案件受理费35285元人民币。逾期履行支付双倍利息。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18)京0102执215号,申请人未曾获得执行回款一分钱,西城法院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
2020年6月2日申请人委托北京伟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小明向贵院申请调查令,并到被执行人生产区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旺公司)正常生产,目前在职员工有1000余人,办公区停放的职工上班小轿车100余辆,产区烟囱正常排放,每天生产的氧化铝100余吨,生产车间运输车辆有序出入,办公区各职能部门正常办公,财务两大办公室工作人员有序忙碌。鑫旺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属于明显老赖(详见附件1)。
代理人曹律师持令到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申请人鑫旺公司登记造册的机械设备1456件,2015年7月3日评估价为453450732元人民币,其抵押给国开行贷款439847210元。目前贷款偿还已经过半,抵押物余额拍卖或变卖价值足以清偿申请人债务。目前该抵押物并无任何法院查封(详见附件2)。
鑫旺公司原材料和产成品均为可供执行之物,申请人调查清楚被执行人产成品数量,存放地点(详见附件3)。
综上,申请人通过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特此申请该案恢复执行。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2020 年 6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