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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与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时间:2025年07月20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作者:   浏览次数:4  

——拍卖公告明确标的股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买受人不享受分红、派 息权利的效力认定

基本案情

某某证券公司与某某控股公司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 的(2019)穗仲莞案字第36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某某控股 公司未履行义务,某某证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某某证券公司对被 执行人某某控股公司持有的某某股份公司的涉案股票享有质押权,上海 金融法院于2022年4月21日在公拍网(www.gpai.net)就涉案股票处置发 布了拍卖公告。该拍卖公告第十二条第二款载明,拍卖成交后,在办理 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 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

2022年6月17日10时至2022年6月18日10时,上海金融法院通过“公 拍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上述股票,买受人钟某以241542000元的最高价 竞得,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拍卖余款。上海金融法院作出(2021)沪 74执413号之二执行裁定:一、涉案股票共计43000000股归买受人钟某所 有。上述股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钟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 钟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上述 股票的司法冻结及质押。执行裁定于2022年7月5日向钟某送达。涉案股 票所属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分红派息,钟某于2022年7月25日办理完毕过 户手续,该分红款项未能支付至钟某处。

钟某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异议,请求将(2021)沪74执413号执行涉案股票的股息红利人民币1204000元支付钟某。上海金融法院于2022年 8月25日作出(2022)沪74执异105号执行裁定,驳回钟某的异议请求。 钟某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年3月8日作出(2022)沪执复84号执行裁定,驳回钟某的复议申请 。钟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作 出(2023)最高法执监368号执行裁定,驳回钟某的申诉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拍卖公告明确标的股票 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之后买受人才享有收取股息、红利的权利时,买受 人对于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之前派发的股息、红利是否有权要求执行法 院支付至其名下。

本案执行中,涉案股票拍卖公告第十二条第二款载明,拍卖成交后 ,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 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因此,尽管根据相关 规定,涉案股票的权属自拍卖裁定生效时归于买受人,但因拍卖公告就 涉案股票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之前不享受分红、派息的权利有明确的规 定,买受人在参与竞买时对此应当明知,且该规定与关于上市公司分派 股息、红利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并不违背,买受人应当受其约束。本案中 买受人钟某于2022年7月5日收到电子送达的(2021)沪74执413号之二执 行裁定书,涉案股票权属自收到执行裁定之日起转移至钟某名下。

2022年7月25日钟某才完成股票过户登记等手续。某某股份公司于2022年 7月6日依法向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派发权益,买受人钟某根据上述 公告规定无权享有该派发权益。同时,钟某关于其应当享有分红款的其 他理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成立。故对于钟某关于执行法院应 将该分红款发放至其名下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拍卖公告中明确规定股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不享受分红 、派息权利,买受人明知该公告内容仍参与竞买,则应当受该公告内容 的约束,无权主张收取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的股息、红利。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 释〔2016〕18号)第15条

关联索引

执行异议: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执异105号执行裁定(2022年8月25日)

执行复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执复84号执行裁定(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