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一执行行为重复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依法不予受理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武汉中院)在执行甲公司与乙公 司、丙公司、朱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某向武汉中院提出执行 异议称:案涉民事判决主文涉及虚假诉讼,甲公司已构成刑事犯罪。甲 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请求撤销武汉中院 (2018)鄂01执665号执行裁定,解除对朱某名下房产的查封。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朱某等人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向武汉中院申请执行,武汉中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武汉中院作出(2018)鄂01执665执行裁定,查封包括案 涉房产在内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另查明,朱某因不服武汉中院 (2018)鄂01执665号执行裁定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向武汉中院提出执行 异议。武汉中院经审查作出(2019)鄂01执异542号执行裁定,驳回朱某 的异议申请。朱某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湖北高院)提出 复议申请。湖北高院作出(2019)鄂执复282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维持异议裁定。
武汉中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鄂01执异323号执行裁定 ,驳回朱某的异议申请。朱某不服,向湖北高院申请复议。湖北高院于 2021年2月5日作出(2020)鄂执复723号执行裁定,驳回朱某的复议申请。朱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 人民法院案例库 第 1 页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29日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266号执行裁定,驳回朱某的申诉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朱某针对武汉中院(2018)鄂01执665号执行裁 定对案涉房产查封的执行行为曾提出执行异议,武汉中院作出 (2019)鄂01执异542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湖北高院作出 (2019)鄂执复282执行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现朱某再次提出执行异议 ,针对的仍是对案涉房产的查封行为,请求仍为撤销(2018)鄂01执 665号执行裁定。武汉中院、湖北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 定驳回朱某异议申请,具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朱某不服(2019)鄂 执复282执行裁定的,可依法申请执行监督。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 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 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诉人 对某执行行为曾提出执行异议,并已经过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现其 再次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仍是对同一执行行为,请求仍为撤销该执行 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申诉人不服原复议裁 定的,可依法申请执行监督。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6月 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15条
执行异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执异323号执行 裁定(2020年5月20日) 执行复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执复723号执行裁定 (2021年2月5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266号执行裁定
(2021年2月5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266号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