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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钻公司诉北京华安公司债权转让民事起诉状

时间:2020年02月1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曹小明律师   浏览次数:1854  

民事诉讼状


  原  告:广东银钻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银钻公司”)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XX号C1栋3103室  邮 编:510640


  电  话:020-6124XX58                    传  真:020-612XX255


  代理人:曹小明    电话:13910190621


  被  告:北京华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安公司”)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工业南区1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863120元人民币,并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以8631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2005年10月9日,广东增城特种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增城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安公司签订变压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广东增城公司向北京华安公司供应8台变压器,其中SCB9-1600/10六台、SCB9-500/10二台,货款共计1726240人民币。合同约定货到并验收合格后,华安公司支付总货款50%,正式发电后再付总货款45%,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还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广东增城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北京华安公司收货验收合格后支付了总货款50%,2007年底正式发电后,被告华安公司没有依约支付货款,被告共计拖欠广东增城公司货款863120元人民币。


  2009年3月16日广东增城公司与广东银钻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广东增城公司将其对北京华安公司的863120元人民币债权转让给原告广东银钻公司,2009年3月18日广东增城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实书面通知债务人北京华安公司。因北京华安公司未履行对原告付款义务,原告广东银钻公司特诉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