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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杰诉北京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加班费仲裁申请书

时间:2020年02月1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曹小明律师   浏览次数:2363  

  劳 动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孙杰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0年6月19日

  住址: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新村路X号

  是否签订合同:是

  联系电话:13011896xx8

  身份证号码:41152819700619XXX4


  被申请人:北京某某电器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内资

  法定代表人姓名:徐X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XX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200505XX35

  联系电话:66537XX3


  请求事项: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995年10月至2009年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712913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995年10月至2009年2月期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257元;

  4、依法补缴社会保险或提供等额补偿。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1992年7月入职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园物业管理部,负责电梯维修工作,该部门于1995年10月起整体归属于公司北京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并一直在该岗位工作。公司要求电梯维修工的工作时间是早7:30—晚10:30,即每天工作15小时。另外,由于维修工作的特殊性要求24小时有人职守,所以申请人的实际工作状态是随时待岗,也就是在公司规定的15小时工作时间以外,仍然处于夜班值班状态,公司对夜班的补助标准是:夜班补助费人民币6元/天。

  2005年之前,公司每年安排20天带薪年休假,除此之外没有休息时间,公司要求无论是法定休息日还是法定节假日电梯维修工都需要在岗工作,而且,从2005年以后带薪年假的规定就名存实亡,基本上没有休息日;工作期间除了每天6元的夜班补助外,单位从未支付过任何加班工资,并且未按法律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由于公司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加班报酬,并且经双方协商,就加班费及补缴社保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本人于2009年2月17日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故向贵委提出申请,请求公正裁决。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