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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谅对方外遇过错,不同意离婚答辩状

时间:2020年01月27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曹小明律师   浏览次数:2614  

民事答辩

 

答辩人:曹一北,男,汉族,1990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旗山路391栋304

 

  答辩人因原告吴大妞起诉离婚纠纷一案,辩如下:

  答辩人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也好。

答辩人与原告相识于少男少女的纯真年代,双方有着真挚的感情,因答辩人身体轻度残疾,原告吴大妞爷爷奶奶和父亲曾激烈反对原告与答辩人交往,并坚决反对这门亲事。但原告吴大妞冲破家庭重重阻挠,始终保有那份纯情,直至与原告结婚生子。答辩人整个家庭对原告吴大妞视为掌上明珠,答辩人父母对原告吴大妞比对自己亲生女儿都要好。答辩人与原告吴大妞从恋爱到结婚相亲相爱,脸都没有红过,更谈不上争吵打架。

二、原告吴大妞婚后违背婚姻忠实义务与他人私奔,答辩人对原告吴大妞仍怀有深深情谊,答辩人愿意原谅吴大妞过错,重修感情。

答辩人与吴大妞在结婚并生育两个女儿的情况下各自外出打工赚钱养家糊口。2016年底吴大妞在上饶经济开发区打工期间与甘肃省静宁县某某乡王坪村王坪组152李某俊私奔,2017年春节在李某俊家过的。答辩人及其父母精神几乎崩溃,由于迟迟找不到吴大妞下落,一度以为吴大妞被人绑架或被骗去搞传销。答辩人无奈到上饶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报人口失踪。通过公安机关失踪人口查询找到吴大妞下落,答辩人及其家人反复做吴大妞思想工作,吴大妞2017 2月至 5月到到答辩人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中山市与答辩人团聚。答辩人了解到吴大妞与他人私奔是受其父亲和继母唆使,为了收取他人巨额彩礼。从本质上答辩人与吴大妞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感情有修复的可能性。

  答辩人与原告吴大妞生育两个女儿,两个女儿都很小,都急需母爱抚慰答辩人不愿意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小孩,让小孩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成长

  答辩人和原告共同生活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即便原告提出离婚,答辩人也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曹一北(签名)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