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范某某,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321964110xxxxx,住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南大街xxx二期一号楼一单元5x3室,联系电话13910190xxx
被答辩人:任某如,女,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42222198808100xxx,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15号xx誉海湾一期B区11栋5x2房,联系电话:18618133xxx
被执行人(被答辩人)任某如对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2执异678号申请复议,要求解除所谓失业保险金账户,答辩人答辩如下:
一、任某如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首先,不存在个人的失业保险金专属账户一说,个人可以选定任何一家银行账户接受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专户是指社保基金和企业专属账户。
其次,社保基金申领有一定期限,根据《社会保险法》最长申领期限不超过24个月,以任某如在北京市宣武京新医药有限公司缴纳社保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而且实现再就业应当停发失业保险金。任某如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一案中当庭陈述,已经在海口市打工赚钱养家,父母帮忙看孩子。任某如在海南省海口市实现再就业,已经不具备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此外,任某如已经超出申领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任某如所谓失业保险金账户一说没有事实依据。
第三,任某如在北京有233平方米豪宅,在海口市高档小区有住宅有车位,有高档宝马轿车,其所谓申请低保,申领失业保险金完全是欺骗政府。
第四,案件执行至今,任某如未履行一分钱生效判决,反倒是不停告状、缠访,阻碍法院依法执行,其对法律缺少基本敬畏!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任某如复议请求。
答辩人:范某某
代理人:曹小明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