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范某某,男,汉族,19xx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3219641105xxxx,住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南大街xx城二期一号楼xx单元5xx室,联系电话1391019xxxx
被答辩人:任某如,女,汉族,1988年8月10日,身份证号:3422221988081xxxx,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15号伦誉海湾一期B区1x栋xx2房,联系电话1861813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对(2024)京02执行异588号裁定书提起复议,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申请撤销(2024)京02执行异588号执行裁定书的事实依据不足,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任某如多次以判决内容不明确为由提出各种异议,但生效判决及执行异议裁定均认定《离婚协议书》记载的任某如分得财产均为实际取得财产,这是终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执行异议阶段对此也予以多次确认,任某如反复以此为由,提出各种花样异议,阻止拖延执行长达四年,如今被查封标的拍卖后又阻止发放执行案款,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任某如复议申请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首先,终审判决(2021)京民终464号民事判决,补充查明:2018年3月21日,宋晋财与任某如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双方婚后共同所有的两套房子。现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归任某如所有。分别是:北京市丰台区长青路88号院领秀翡翠山B区29-1-3x2室和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天伦誉海湾A11-5x2室。2.双方婚后共同共有两辆轿车,现约定所有权归任某如所有。分别是京NX8D77黑色奔驰和京NT08R8白色别克。3.银行存款合计500万元,归任某如所有。
以上为法院查明事实,也是客观事实。至于任某如在取得上述财产后在财产上设定二次抵押或将部分财产转让他人,不影响她取得财产性质,也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判决义务。
其次,强制执行阶段,任某如依然以判决不明确提出异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执异678号执行裁定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执复57号执行裁定书均驳回任某如异议及复议请求,核心观点:《离婚协议书》中任某如取得财产为实际取得财产,这是法院查明的事实。
二、不存在答辩人范某某不同意拍卖处置任某如名下北京市丰台区长青路88号院领秀翡翠山B区29-1-302室事实,一直以来均是任某如阻止两处房屋拍卖,因任某如不停异议,信访阻止拍卖导致房屋跌价损失与范某某无关,范某某曾向执行法院提出先拍卖任某如海南房产,再拍卖任某如北京房产,因为启动拍卖程序需要申请人缴纳评估费用,分批拍卖有利于减轻申请人负担,执行法院同意申请人意见,后因抵押权人启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任某如北京丰台房产移送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这不是答辩人所能改变的。
三、任某如在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的判决生效前,任某如将北京房产二抵贷款以及与范某某之间资金往来与本案执行行为无关,也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程序需审查事项。
四、不存在损害金融债权问题,海南房产抵押贷款本息60余万元换,拍卖款180余万元,该房屋上抵押权人作为优先受偿人,其债权能完全收回,优先受偿权行使后余额才是应分配范某某执行案款。
任某如辩称执行标的上附着复杂的首付、月供、离婚后月供谁支付的等法律关系界定问题,与本案执行工作无关,任某如可以与宋晋财协商解决。
五、案件执行至今,范某某债权本息合计已经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仅执行回款2万元人民币,由于任某如重重阻挠,案件执行工作推动异常艰难,任某如所谓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不是债务人的保护伞,债权人合法利益也应保护。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复议请求事实依据不足、于法无据。答辩人支持(2024)京02执行异588号裁定书的内容,希望法官依法执行,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北京高院支持答辩人意见,驳回任某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