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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辩护词

时间:2020年02月08日 来源: 作者: 曹小明律师 浏览次数:2532   收藏[0]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吴国华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今天法庭,通过阅卷和庭审调查,本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吴国华住处起获的2624块库存电池,鉴定价值237200元人民币,不应被认定为销售金额,而应认定为涉案货值;吴国华库存该2624块电池行为是犯罪预备,不是犯罪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被告吴国华对库存的2624块电池并未着手实施销售,案卷中也无任何证据显示吴国华对该库存电池着手销售,因而该2624块库存电池既无所得也无应得,公诉机关将该2624块库存电池鉴定价值237200元计算为销售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涉案货值。另外,因吴国华未对库存2624块电池着手销售,其行为就不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而应认定为犯罪预备。因为:


  从理论和实践上讲,销售行为的实行必须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要有买卖双方的存在。如果尚不存在一个购买者,那么,销售者在购买者出现之前为了实现销售商品的目的而实行的任何活动,都只能是销售的准备活动。因而只有销售者找到购买者之时,才能认定其销售行为已经着手。具体来说,就是销售者与购买者达成商品购销的合意。如果销售者虽然向某个人或单位提出销售意向,但对方并没有接受,那么,由于客观上买方还不存在,因而销售行为还不能着手实行。因此,不仅实践中存在的为了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而实行的招揽购买者的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就是那些为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实行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存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也大多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


  二、被告吴国华在海淀区上地德邦物流公司被公安机关当场起获的1347块假冒电池(鉴定价值48746元人民币),是北京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陷阱取证所致,证据来源合法性值得质疑。


  北京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是一家专业打假机构,其通过安排线人主动买假的方式取证,并且举报销售者,其行为和十年前打假英雄王海的行为同出一辙,王海打假诉讼后来在很多法院都败诉了,因为多数法院认为王海知假买假不是一种真实买卖行为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吴国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一案,1347块假冒电池购买者张先生,本辩护人经初步了解是北京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线人,其购买本身是陷阱取证,作为受害人的索尼、佳能、奥林巴斯、三星公司没有一家报过案,这些公司应该有足够专业能力和人才处理该等法律事务,可是上述公司却统统由北京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通过线人知假买假方式取证并且报案。从某种法律意义上讲,中联知识产权中心的线人张先生引诱了吴国华犯该起罪;从另一方面讲,陷阱取证违背程序正义原则。


  三、被告吴国华住处起获的2624块库存电池,其中SONY品牌有9块鉴定为真,OLYMPUS品牌L1-42B型号有124块鉴定为真,起诉书在计算假冒货物数量时没有将该等真货扣除,起诉书数据与侦察卷的现场清点记录数据相矛盾。


  本案侦察卷86页两个鉴定结论:


  其一:奥林巴斯L1-42B型号电池124块鉴定为真;


  其二:索尼NP-QM71D型号电池9块鉴定为真。


  起诉书在计算假冒货物数量时没有将该等真货扣除,起诉书数据与侦察卷的现场清点记录数据相矛盾,这也直接影响到涉案货值和销售金额计算的准确性,希望合议庭能纠正该计算错误。


  四、被告人吴国华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吴国华无前科劣迹,是初次犯罪,在北京中关村竞争激烈电子市场谋生异常艰难,受一些不良风气影响吴国华为生存铤而走险卖假货,案发后后悔不已,吴国华多次向本辩护人表示以后再也不敢违法了。被告吴国华悔罪是真诚的,是深刻的。


  吴国华为了争取从宽处理,认罪态度非常好,从公安侦查到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审理,吴国华口供一直很稳定,足以显示其真诚认罪,争取从宽处罚的诚心。


  吴国华作为家庭唯一劳动力,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年幼的儿子(才四个月),其承担着沉重家庭责任,生活本已艰辛,由于自己犯罪,不仅使其家庭经济陷于困境,而且给其父母妻儿带来心灵创伤。吴国华希望法庭能减轻处罚,能让他早日出来承担起家庭责任。


  综上所述,为了给吴国华一个悔过自新机会,为了维护吴国华家庭稳定,为了整个社会和谐,本辩护人希望法庭对吴国华减轻处罚,最好能适用缓刑。


  辩护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曹小明  律师


  2009年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