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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金满非法经营、危险物品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747   收藏[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2071刑初2306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金满,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广东省中山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原中山市业兴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8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季春伟,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8〕2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金满犯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雪飞出庭支持公诉,何金满及其辩护人季春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何金满在其设立的中山市业兴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未办理任何成品油的运输、销售成品油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雇佣黎某、梁某(均已判决)协助从事运输、销售成品油工作,其中先后两次共计以人民币160000余元的价格向张某运输、销售柴油40吨。
同年7月31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何金满指使黎某、梁某驾驶因无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而伪装成洒水车的湘H×××××号重型罐式货车运输柴油12吨(价值人民币55400元)至中山市大涌镇一工地进行销售。何金满得知车辆行驶至中山市大涌镇大涌路口牌坊附近路段时发生漏油事故后,指使黎某、梁某将车驾驶至中山市南区城南客运站对面空地处停放。同日晚上10时许至次日下午5时30分许公路管理部门抢险19.5小时,合计花费人民币24451.6元。事故造成路面污染6141米,受污染面积24358.75平方米。由于路面油渍严重,致过往上述路段的车辆发生众多交通事故,造成1人轻伤一级、6人轻伤二级、7人轻微伤,车辆损失共价值人民币62091元。
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何金满在广东省云浮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何金满等人已赔偿1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97318.9元并取得谅解。开庭时,何金满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金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抓获及到案经过,被害人陈某1、钟某、廖某1、邓某、王某1、李某1、黄某、王某2、贺某1、贺某2、巫某、刘某1、冯某1、匡某、陈某2、方某、刘某2、李某2、胡某的陈述及证实被害人车辆及人身损害的相关材料,证人黎某、梁某、张某、罗某、蔡某、冯某2、温某、游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补充侦查报告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决定书,广州孚佳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方油库)出油单,油料移交收据及张家边油库过磅证明,送货单,益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出具的关于货物运输车辆湘H×××××相关资质核查情况的回函、关于协查某H39097车辆相关情况的回复,梧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出具的关于对黎某是否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核查情况复函,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关于核查驾驶员梁某从业资格证的情况说明,中山市公路局出具的湘H×××××车辆运载燃油泄漏污染公路统计表、损坏公路路产索赔清单、关于处置国道G105线南外环立交至城南客运站重型罐式货车漏油污染公路事件的函、复函及附件材料,燃油泄漏污染事故信息一览表、抢险费用一览表、维修记录表、病害统计表、抢险照片、路面病害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及照片,企业、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通话清单,2016年7月31日警情登记表及105国道中山三桥路段连环追尾事故情况,民事起诉状,办案说明,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乡分局出具的复函,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函,黎某、梁某的身份材料及刑事判决书,刑事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何金满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本案的有关问题,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何金满违反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指使黎某、梁某驾驶无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的车辆运输柴油发生漏油事故,造成路面污染6141米,受污染面积24358.75平方米,致过往上述路段的车辆因路面油渍发生众多交通事故,严重危及交通安全,事后有19名伤者向交警部门报案,造成1人轻伤一级、6人轻伤二级、7人轻微伤,车辆损失共价值人民币62091元。该事故直接导致公路管理部门抢险19.5小时,合计花费人民币24451.6元(注:道路损坏还未计算在内)。既造成了财物损失,也造成了人员损失,何金满的危险物品肇事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属于“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2.关于被告人何金满的认罪态度问题。经查,何金满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有关犯罪事实,避重就轻,推诿责任,未能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其坦白情节,但其开庭时能承认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关于本案的其他问题。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何金满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无前科、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对何金满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其罪责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金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且违反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何金满在判决宣告前犯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何金满已赔偿有关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何金满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何金满犯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上述分析,有理部分,予以采纳;无理部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金满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的湘H×××××号重型罐式货车及油料,依法予以没有收。
(由扣押单位中山市公安局南区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 钢
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
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叶文菲
书记员卜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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