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2)京02刑终291号
上诉人(一审自诉人):殷某,住北京市房山区。
上诉人(一审自诉人):张某,住北京市房山区。
上诉人殷某、张某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刑初662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
殷某、张某以星磊隐匿重要监控及杀人现场执法记录仪,不向刑警队转交案卷,串通接诊医生伪造病例、捏造事实、侮辱、诽谤残障老年人,构成侮辱、诽谤罪,依法追究星磊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为由,请求撤销一审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案中,殷某、张某指控星磊犯侮辱罪、诽谤罪,向一审法院提出的刑事自诉,缺乏罪证,故殷某、张某的刑事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一审法院对殷某、张某提起的刑事自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琴
审判员 李汉一
审判员 朱印
二〇二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玉宁
书记员 韩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