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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鼎存报复陷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7月04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104   收藏[0]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921刑初451号
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鼎存,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小文化,无业,住福安市。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2017年3月1日被抓获,同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伍孝信,福建建达(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7]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鼎存犯报复陷害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孝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鼎存及其辩护人伍孝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许鼎存故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第四届宁德市政协常委会委员、第十七届霞浦县人大代表、霞浦县财富今典集团董事长彭某1指派吸毒人员王某2、王某1、李某等人引诱其吸食毒品,并在举报材料上签名,直接交送给中央、省、市、县相关部门,意图通过信访及司法机关追究彭某1的法律责任。后又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非法上访。为此,2017年2月,霞浦县公安局对许鼎存举报的彭某1指派王某2、王某1、李某引诱其吸毒一案进行受案,经调查查明吸毒人员王某2、王某1、李某不存在引诱许鼎存吸食毒品,霞浦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被告人许鼎存。许鼎存对上述调查结论不服,仍然通过非法上访的方式举报彭某1的违法犯罪问题,后福安市溪尾镇政府、霞浦县盐田乡政府等部门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将多将上京非法上访的被告人许鼎存劝返霞浦,但被告人许鼎存仍不听劝阻,继续歪曲、捏造彭某1违法犯罪的虚假事实,并于2017年3月1日在中央“两会”即将召开之际,准备继续乘坐动车到北京中央国家机关等部门举报,意图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以达到司法机关追究彭某1刑事责任、判处其刑罚的目的。被告人许鼎存因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2次,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次,仍无悔改之意。被告人许鼎存于2017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9月29日,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被告人许鼎存案发期间患有偏执性精神病,且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动车票、宁德市信访局信访登记表、霞浦县公安局处理信访事项登记表及控告信、上访信等材料、霞浦县公安局盐田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不予立案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住宿签单卡、住宿单据、借条、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西城分局训诫书、情况说明、霞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信息查询情况通知书、霞浦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接谈登记单、信访件信息表、福安市溪尾镇人民政府、霞浦县盐田乡人民政府的交通票据、住宿发票、差旅费报销单等材料、福安市信访联席办《关于做好信访积案与信访突出问题化解工作的通知》、福安市溪尾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许鼎存上访维稳的相关材料、被告人许鼎存户籍证明,被害人彭某1陈述,证人吴某1、刘某1、卓某、彭某2、林某、李某、王某1、王某2、陈某1、陈某2、许鼎飞、刘某2、张某、陈某3等人证言,被告人许鼎存供述和辩解,宁德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生物物证鉴定书、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鼎存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应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许鼎存对指控的犯罪无异议。其辩称自己并非精神病人。
辩护人伍孝信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许鼎存没有捏造事实报复陷害的主观故意。故被告人许鼎存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许鼎存具状控告第四届宁德市政协常委会委员、第十七届霞浦县人大代表、霞浦县财富今典集团董事长彭某1指派吸毒人员王某2、王某1、李某等人引诱其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事实,直接送交中央、省、市、县相关部门,后又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非法上访。为此,2017年2月,霞浦县公安局对许鼎存举报的彭某1指派王某2、王某1、李某引诱其吸毒一案进行受案,经调查查明并不存在该事实,霞浦县公安局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已告知被告人许鼎存。但被告人许鼎存对上述调查结论不服,仍然通过非法上访的方式继续举报彭某1违法、犯罪,后福安市溪尾镇人民政府、霞浦县盐田乡人民政府等部门又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将多次上京非法上访的被告人许鼎存劝返霞浦,期间,被告人许鼎存因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2次,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次。但被告人许鼎存仍无悔改之意,继续罗织彭某1多项罪名,并在中央“两会”即将召开之际于2017年3月1日准备再次进京举报,当日因阻碍公安人员执行职务被抓获。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被告人许鼎存案发期间患有偏执性精神病,且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彭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第四届宁德市政协常委会委员、第十七届霞浦县人大代表、霞浦县财富今典集团董事长。其与被告人许鼎存并不认识,从未正面接触。其仅在许鼎存在其酒店跳楼摔伤后没钱住院,才出于人道主义叫公司财务借1万元给许,但许至今未还。许鼎存出院后还赖在其酒店很长时间,至今尚有住宿费用万余元未结清。其并不认识许鼎存的妻子吴某1,也不认识王某2、王某1、李某等人。被告人许鼎存控告其引诱吸毒等项,不仅到公安部门、县长接待日、霞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控告,还到北京上访,此外还到其居住的小区吵闹诽谤,对其日常生活及声誉造成极坏的影响。
2、证人李某、王某1、王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三人并不认识彭某1,彭某1从未指使其三人做过任何事。证人李某证言另证实,与被告人许鼎存从小认识,许当兵后回来有吸毒行为,许曾数次联系其一起吸毒。证人王某1证言另证实,其从未拿毒品给被告人许鼎存吸食。证人王某2证言另证实,被告人许鼎存曾向其购买过几次毒品。
3、证人吴某1、许鼎飞、卓某证言结合霞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信息查询情况通知书、霞浦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实,证实,吴某1系被告人许鼎存前妻,被告人许鼎存与吴某1于2008年12月10日经霞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吴某1并不认识彭某1。许鼎存自从在财富今典二楼跳下脚受伤后精神就有点不正常,就开始说吴某1与彭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说儿子许文昊是吴某1与彭某1私生。吴某1无法忍受,与被告人许鼎存于2013年5月离婚。
4、证人刘某2、刘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许鼎存曾到彭某1居住的汇隆小区多次吵闹,主要就是讲彭某1把他老婆拐走,并有了私生子。因为来了闹了多次,对彭某1的声誉造成不好的影响。
5、证人林某、陈某1、陈某2、彭某2、张某、陈某3(均系财富典酒店员工)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并未见到黑社会人员恐吓被告人许鼎存的情况。
6、霞浦县公安局盐田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不予立案通知书证实,许鼎存控告彭某1指使他人引诱其吸毒案,霞浦县公安局盐田派出所于2017年2月17日受案,同月23日霞浦县公安局通知许鼎存不予立案,但许鼎存拒收通知书。
7、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2017年9月29日,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被告人许鼎存案发期间患有偏执性精神病,且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8、宁公(物)鉴(DNA)字[2013]第181号宁德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经DNA检验,许鼎存为许文昊(2009年11月8日生)生物学父亲的亲权概率是99.9997913%。
9、宁德市信访局信访登记表、霞浦县公安局处理信访事项登记表及控告信、上访信等材料证实,2012年2月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许鼎存多次向霞浦县公安局、霞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宁德市信访局控告称:彭某1与其妻吴某1长期非法同居,生有私生子许文昊。彭因担心事情败露,因此指使他人于2010年10月26日对其恐吓,致其从二楼跳下双腿骨折。此后彭还指使吸毒人员王某2、李某、王某1等人引诱其吸毒长达一年多。
10、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许鼎存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许鼎存因进京非正常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2次,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次。
11、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西城分局训诫书及袁某等人自述材料、证明证实,被告人许鼎存因2016年12月1日到北京天安门非正常上访、2016年11月11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当地公安局训诫的事实以及被告人许鼎存因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后被福安市公安局、福安市溪尾镇人民政府、霞浦县盐田乡政府人员劝解并带回霞浦县的事实。
12、接谈登记单、信访件信息表、福安市溪尾镇人民政府、霞浦县盐田乡人民政府的交通票据、住宿发票、差旅费报销单等材料、福安市信访联席办《关于做好信访积案与信访突出问题化解工作的通知》、福安市溪尾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许鼎存上访维稳的相关材料证实,许鼎存非法上访给当地政府造成很大经济支出及人力、物力负担。
13、住宿签单卡、住宿单据、借条证实,被告人许鼎存欠财富今典酒店住宿费及向财富今典酒店借款10000元的事实。
14、被告人许鼎存供述、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结合上访信、控告信,证实被告人许鼎存上述犯罪行为。
15、被告人许鼎存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许鼎存出生于1969年11月22日,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6、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动车票证实,2017年3月1日,霞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被告人许鼎存,当场从其身上扣押一张当日9:03分从霞浦开往北京南的动车票一张。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许鼎存关于其并非精神病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许鼎存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系偏执性精神病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该鉴定程序、实体均无不当,结合被告人许鼎存在案发过程中有异于常人的行为举动,上述鉴定应予采信。故上述辩解,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伍孝信关于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许鼎存没有捏造事实报复陷害的主观故意,应宣告被告人许鼎存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许鼎存向许多国家机关控告其捏造的所谓“彭某1指使李某、王某1、王某2引诱其吸毒”的事实,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被告人许鼎存本人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且根据被告人许鼎存的控告,公安机关询问证人李某、王某1、王某2,但这些证人均否认认识彭某1,且否认引诱许鼎存吸毒的事实,据此公安机关告知被告人许鼎存不予立案。但此后,被告人许鼎存仍未罢手,继续罗织彭某1引诱他人吸毒、重婚、故意伤害等罪名,欲再次进京进行控告,这些罪名指向的事实均为被告人许鼎存主观臆测,已为在案证据所否定。故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鼎存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许鼎存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鼎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许鼎存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鼎存关于其非精神病人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许鼎存无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鼎存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朱春粦
审 判 员  林 杰
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妍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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