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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彤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某罪一案

时间:2017年12月2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5424   收藏[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13刑初220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彤,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初中文化,保安,户籍地为蓝田县。2017年1月24日被抓获,1月26日因涉嫌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道杰,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8]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彤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伪造公司、企业印某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彤及其辩护人李道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被告人李彤创建“GDI装甲研究部”QQ群(群号:530705200),并在网上拉拢了70多名网友加入该QQ群,在群内多次发布穆斯林在中国犯罪的新闻和仇视穆斯林的言论,探讨如何袭击黑色人种和穆斯林,煽动群成员的民族仇恨情绪,并购买了管制刀具及仿真枪,煽动群友准备袭击穆斯林。
2016年6、7月份,李彤为制作工资收入证明,在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委托他人私刻“陕西金龙护卫有限公司”和“浙商银行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印某两枚,后向建设银行贷款27800元,交给其朋友余某,用来开办公司,为袭击穆斯林准备资金。2017年1月24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接上级网安部门指令,在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259号浙商银行员工宿舍将李彤抓获,同时查获上述假印某两枚及管制刀具五把。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彤的行为已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某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人同时建议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以伪造公司、企业印某罪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辩护人辩称,李彤的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不能成立;李彤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李彤创建“GDI装甲研究部”QQ群(群号:530705200),并在网上拉拢了80多名网友加入该QQ群,在群内多次发布穆斯林在中国犯罪的新闻和仇视穆斯林的言论,探讨如何袭击黑色人种和穆斯林,煽动群成员的民族仇恨情绪,并购买了管制刀具及仿真枪,煽动群友准备袭击穆斯林,同时向群成员募集资金着手成立反黑色人种、反穆斯林组织。
2016年9月,李彤为制作工资收入证明进行贷款,遂在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找人私刻“陕西金龙护卫有限公司”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印某两枚,后取得贷款27820元,交给其朋友余某,用来开办公司,为袭击穆斯林准备资金。2017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将李彤抓获,同时查获假印某(两枚)及管制刀具等物品。
上述事实,除有电子数据、现场勘查笔录、从李彤手机QQ中提取并经其指认的GDI组织会员招收制度、弹药学及关于黑色人种和穆斯林的相关材料、证人和东某、王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印某(两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还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7年1月24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昆明路派出所接到上级通报后对本案予以受理。
2、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1月26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决定对李彤涉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一案立案侦查。
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7年1月24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昆明路派出所民警(从李彤处)在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259号浙商银行保安宿舍及浙商银行配电室内提取到M1911仿真手枪一把、黄色纸盒装钢珠约一公斤、充气瓶一个、刀具五把(长度15厘米至120厘米不等)、印某两枚(“陕西金龙护卫有限公司”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自动武器原理与构造学》书籍一本等物品并予以扣押。
4、证人余某(男,19岁。)证明:他认识李彤。李彤把他拉入“GDI装甲研究部”这个群,群里大概有70多人。李彤在群里经常发一些抵制黑色人种和穆斯林少数民族的言论,还发了黑色人种和新疆穆斯林暴力的照片,群里有人提出穆斯林太坏太猖獗,国家对这些人太好,群里讨论要采取行动,一是赚钱,二是把大家聚集起来,具体措施是给清真寺里扔猪肉,打砸清真寺以及穆斯林开的店铺,杀光穆斯林。李彤在群里募集的4000多元,还有贷的27000元,都给他了,他们准备开公司。
5、证人陈某(男,28岁,网信办工作人员。)证明:2017年1月,他在工作中发现一个名为“装甲研究部”的QQ群,遂申请加入该群,进入该群后,他查看了群空间,里面有新疆“七五”照片、弹药学、穆斯林的殖民策略等材料,他就截图保存了。群成员有80多人。
6、证人俞某证明:2016年5月左右,他在百度贴吧的论坛里面看到了“GDI装甲研究部”这个QQ群,就加入了。群里面会有人发一些新疆以及民族宗教的东西。
7、被告人李彤供述:他在浙商银行当保安。他小时候在新疆待过,经常被欺负,他就痛恨新疆人。2017年1月24日下午,民警对他进行调查,查获两枚印某(“陕西金龙护卫有限公司”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印某)和几把刀具以及仿真枪,两枚印某是他在鱼化寨找人刻的,花了100元。他用私刻的章子来证明收入,然后到贷款公司贷款。刀具是他购买的,打算用来袭击穆斯林和黑色人种,仿真枪是在网上买的,还有子弹和气瓶。“装甲研究部”这个群是他2015年12月创建的,群里有40多个人,在群里他们经常聊仇视穆斯林的话题,讨论如何袭击穆斯林。他跟群友说,他们现在筹钱做生意,等有了钱就去广州袭击黑色人种,然后在西安的维族人聚集区袭击穆斯林,群友就给他发红包捐钱,他总共收到4000多元的捐款。“余某”也是群里的,他和余某聊过袭击穆斯林和黑色人种的话题。他还在自己的QQ空间发过抵制黑色人种和穆斯林的图片及言论,他还在网上下载了武器枪支的结构图,放在了QQ群的群文件内。
8、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1月24日,李彤被公安机关抓获。
9、户籍信息证明:李彤实施指控的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彤利用网络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并且,伪造公司、企业的印某,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某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唯指控部分事实有误,本院予以更正。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彤认罪态度好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对李彤可从轻处罚,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为了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障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和声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彤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执行至2018年7月23日止)。
二、涉案扣押印章(两枚)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国良
人民陪审员  李 真
人民陪审员  贺晓娅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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